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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区**村**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路**花园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了一张卡号为622848********的银行卡,后将该卡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其又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一张卡号为622203********的银行卡,又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上述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被害人叶某某于2020年7月在QQ好友的推荐下,下载了一个“****”的平台,并在上述平台买涨跌。其先后向平台提供的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17844元,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害人陆某某于2020年7月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名叫“王某某”的好友,“王某某”向其宣称可以通过网站的数据漏洞赚钱并向其提供了网站的网址。陆文言陆续向上述网站充值,后发现账号被冻结,资金无法取出。经查,该网站是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收取陆文言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被害人刘某甲于2020年7月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自称“刘某乙”的好友,“刘某乙”自称在部队工作,让被害人刘某甲帮忙操作一款“****”的博彩软件。被害人刘某甲下载了该软件,并在“刘某乙”的游说下向该软件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47432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经查,该网站部分款项是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收取刘丹的资金,共4000元。

被害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通过QQ好友的介绍下载了一个叫“***”的APP,其可在该APP内充值下注,当其在该APP内的资金达到人民币20余万元时发现无法提现。其在客服的要求下充值人民币88970元作为会员,依然无法提现。经查,该网站部分款项是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收取李某甲的资金,共10000元。

被害人蒋某某于2020年7月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自称“李某乙”的人,李某乙向被害人蒋某某称发现了澳门赌博网站的漏洞,可利用漏洞赚钱。被害人蒋某某遂注册了账号,并向该网站陆续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其后发现账户被冻结,资金无法取出。经查,该网站部分款项是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蒋某某的资金,共100000元。

被害人栾某某于2020年7月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名网友,该网友称其可以通过****APP后台稳定数据的时间差以低买高抛的方式获利。被害人栾某某遂陆续向该APP转入850000万。其后发现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经查,该网站部分款项是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收取栾某某的资金,共100000元。

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认识了自称“沈某某”的网友,该网友称其可以通过内幕漏洞在澳门新葡京赌场网站获利。被害人陈某某陆续向该网站投入228600元,此后发现无法提现。网站客服称要缴纳税款才能解冻。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网站部分款项是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收取陈文敏的资金,共10000元。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所出售的上述农业银行卡接受上述被害人转入资金共234000元,流水总额为2867850.21元;出售的上述工商银行卡接受被害人转入资金17844元,流水总额为143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叶某某、陆某某、李某甲、蒋某某、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报案信息及提供的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被告人罗某某的账号为622203********、622848********的银行卡开户信息、账户流水、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陆某某、李某甲、蒋某某、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 冯绮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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