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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套装(储蓄卡、手机卡、一个U盾、身份证四合一)二套后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2月10日,罗某某、周某某合伙将罗某某卡号为62133628399******的农业银行卡挂失,后盗取卡内39000元。案发后,罗某某家属退出21000元存于侦查机关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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