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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结识陈某丙(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等人后,长期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原犟天国际KTV为据点,为非作恶,形成了以陈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暴力追债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罗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受陈某乙的安排,具体实施了如下犯罪行为:

1、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乙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犟天国际三楼足疗城包房、犟天食府、陈某乙住宅二楼板房内,开设以“钓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组织李某某、董某某、林某某、余某某、马某某等人以及犟天国际的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期间,陈某乙安排了卢某某、周某某对赌场进行管理,卢某某、周某某、许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卢某某安排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涂某某、罗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并按每天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数额发放工资,该赌场赌注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共抽头渔利数万元。

2、2017年12月14日凌晨,陈某乙在得知田某某在仁怀市二号路某居民楼赌博后,与陈某丁一起,带领周某某、许某某、罗某某驾驶陈某丁的车辆到现场准备找田某某,当日2时许,陈某乙等人找到田某某后,将田某某带至陈某甲家中并将田某某交给陈某甲后,陈某乙等人全部离开。凌晨5时许,周某某、许某某、罗某某接到陈某乙的电话后返回陈某甲家中,经陈某甲安排,周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将田某某带至犟天国际三楼足疗城包房看守。当日11时许,陈某甲到该包房中与田某某商谈债务问题并将田某某带至其家中至15时许,因田某某要离开,陈某甲不同意,双方发生抓扯,造成田某某鼻骨骨折、左眼挫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住院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周某某、许某某、涂某某、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雷某某、吕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陈某乙等人在长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帮助陈某乙开设赌场;同时为了帮助陈某乙恶势力犯罪集团追讨债务,在他人的授意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检察官助理 李   杨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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