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付某某(另案)、罗某甲(另案)、涂某某(另案)、罗某乙(另案)通过QQ以每月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战狼国际赌博网站购买了管理员账号,分别使用自己实名手机号注册微信、支付宝充当客服号,并以全天每人分时间段“值班”的方式,在网络组织他人到战狼国际赌博网站赌博。2020年3月起,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涂某某等人从事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而替代涂某某登录客服号通过网络组织他人到战狼国际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收取赌资、上分等。涂某某、罗某乙、付某某、罗某甲充当战狼国际赌博网站管理员期间赚取赌资流水的百分之零点七五,获利后四人均分。经司法会计鉴定:涉案人付某某、罗某乙、涂某某、罗某甲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涉案浦发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非法资金流水额(赌资)30,969,215.94元,按0.75%比例计算的非法所得额(抽头渔利)为232,269.13元,于涉案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涂某某四人平均分摊,每人非法所得额为5,8067.29元。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旭某、敖某、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及另案付某某、涂某某、罗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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