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人郭某某、吴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街道**村**雅居**楼一住宅内摆设赌具麻将供参赌人员赌博,罗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1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罗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乙、谢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 现场查扣到赌具麻将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585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及罗某某抽水所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麻将一副、现金人民币200元、赌资现金人民币5850元;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吴某乙、陈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罗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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