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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村民组**号,捕前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栋**单元。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收购深圳**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开发、运营网络游戏,**APP是其中一款棋牌“斗牛”游戏软件。同年8月,王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市设立湘潭市岳塘区**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下简称“湘潭**中心”),胡某某(另案处理)为负责人及总代理。

2017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加入湘潭**中心成为代理商。同年12月,罗某某建立**公司(未工商登记注册),而后积极在湖南省及周边地区推广**APP、发展代理的方式出售“钻石”,并让代理用聊天软件建群发展、管理、组织不特定人员通过互联网玩“斗牛”游戏进行赌博。在此期间,罗某某共发展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近20个游戏代理,同时经常与深圳**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钟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处理游戏出现的故障问题,保障赌博游戏顺利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搭建平台,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一年十个月至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洁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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