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因交通肇事罪,2013年1月17日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租用高县**乡**路**号地下室用于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罗某某提供麻将,并组织参赌人员,以炸马股、最低下注十元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罗某某在每场赌博中以收取“电灯费”、“茶钱”为名,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10元费用,非法获利4000余元。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博窝点捣毁,现场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40张)、骰子两颗、无主赌资8502.5元,现场挡获参赌人员12人,11人逃离现场,累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获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萍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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