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一姓赖男子将位于恩阳区**街**巷**号、**号门市和赌博机转租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利用门市内的2台“捕鱼机”和1台“老虎机”长期进行赌博机经营,供他人赌博,罗某某负责上分、下分和收取赌资,期间非法获利10900元。
2019年4月4日20时许,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对上述赌博场所予以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并查获“捕鱼机”2台(经鉴定共有13个有效机位,具有赌博功能)、“老虎机”1台(经鉴定有4个有效机位,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醉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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