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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6********,壮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前往柬埔寨为“**彩”手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工作,其经“公司”岗位培训后进入推广组A组,主要工作内容为利用“公司”所给的多个微信号、使用话术在网络上推广“**彩”手机赌博网站,指导参赌人员下载安装该赌博网站、注册网站会员参与赌博以及发展下级代理、返点提现等。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回国。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再次前往柬埔寨为“**彩”手机赌博网站做推广工作,直至2019年6月1日回国。

2018年9月,周某某(已判刑)经A组人员(使用昵称为“**先生”的微信号)推广在本市**镇通过手机通讯终端在“**彩”手机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户参与赌博活动,并陆续招募发展陶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刑)等下级代理。2018年11月至12月间,周某某(注册账号1348419****)的下级账户注册人数累计41人,下级账户累计向网站投注数额达7338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电子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网站运营,为赌博网站推广、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733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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