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因开设赌场嫌疑,2018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罗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罗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为牟利,从2018年5月开始,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座**楼出租屋中,提供场地及麻将桌等,供参赌人员罗某乙等10多人采用“推倒糊”,即每盘4人用麻将打牌,每盘赌注人民币20至80元不等,若参赌的人是5个人,就谁点炮谁出局,谁自摸就让对家出局;若人数超过5个人,就谁点炮谁出局,谁自摸就上下两家出局。当大糊时,被告人罗某甲就向糊牌的人“抽水”20元,每天抽水不封顶等方法进行赌博。2018年7月30日23时左右,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座**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并缴获“抽水”款20元,查获参赌人员罗某乙、何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罗某丙5人(均被行政处罚)及赌资共749元。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在开设赌场期间共抽水牟利人民币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材料、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检查证、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约,辨认材料及查缴的赌具、赌资等;
2、证人罗某乙、何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罗某丙、方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合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