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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号,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罗某甲雇佣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霍某某(后五人已判决)等人在麦积区琥珀镇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罗某甲在赌场上安排、指挥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2018年3月23日晚上,罗某甲等人在麦积区琥珀镇罗家村一砖厂厂房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赌资62550元,并依法扣押了骰子、碗碟、赌桌等赌具。在上述四次开设期间,罗某甲共抽头渔利3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罗某甲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渭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1.自首,2.自愿认罪认罚,3.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结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豪杰

检察官助理:李繁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号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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