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福建省沙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沙县**路**号**小区**号)经营中国体育彩票店期间,接收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私彩外围投注报单,将收到的私彩报单报至上线“老铁”、王某某处。被告人罗某某接收私彩报单总金额200600人民币,从报单金额中抽取20%的返水,获利总额14042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搜查笔录、44张记账单、店面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林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赌资数额200600元,抽头渔利140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0年8月19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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