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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31日批准,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以来,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已判决)租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住房开设麻将馆,组织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冯某某、吴某甲、明某某、蔡某某、吴某乙、陈某甲、邹某某、余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等十余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已判决)参与麻将馆经营管理。麻将馆自开业以来共抽头营利6400元,2018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九万余元、赌具麻将机三台及麻将六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仁怀市邓某某等人赌博案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记录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林某某、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冯某某、蔡某某、邹某某、余某某、陈某乙、高某某、程某某、蒲某某、何某某、钟某某、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因赌博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2.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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