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团结街道红星路2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沿河县**街道**小区**楼房屋内提供赌博场地、工具,供人赌博,从中抽头营利。2020年3月26日21时许,民警在罗某某家中查获雍丽、潘某某等8名参赌人员。罗某某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户籍信息等;2.证人潘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的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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