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镇**路**号**栋**单元**室。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三日,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在进贤县**队附近一村庄,被告人罗某某与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供他人斗牛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数超过20人。
2.2019年7月,在进贤县**镇**村附近一居民楼内,被告人罗某某与付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斗牛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数超过20人。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汤定江
(院印)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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