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油条”,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9********,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2011年9月20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4月10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刘某甲(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周某某(另案处理)、“某某姐”(在逃)、“某某宝”(在逃)等人在株洲市某某区某某茶楼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场内充当“点师傅”,以300元/万元的利息放点给周某某,三次放点32万元,共计获利9600元。被告人罗某某还在赌场内充当“放点”拆家,将周某某的还款拆分给其他放点人员。具体是:
1、2018年10月14日,刘某甲邀周某某在某某茶楼一起以“扳坨子”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输了10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放点8万元,从中获利2400元。第二天,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还了80万元给罗某某,由罗某某分给其他放点人员。
2、2018年10月22日晚,刘某甲约好周某某在某某茶餐吧内以“扳坨子”进行赌博,周某某输了63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放点16万元,从中获利4800元。第二天周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分两笔转账50万元和10万元。由罗某某分给其他放点人员。
3、2018年10月25日晚,刘某甲再次邀集人员在某某茶楼内对周某某“杀猪”,周某某输了52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放点8万元,从中获利2400元。第二天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还了30万元给被告人罗某某,欠22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国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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