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罗某某,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0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他人成为“**东方”赌博网站的代理,之后通过微信接受赌客的转账,再将赌资转给“**东方”赌博网站,帮助赌客转账“上分”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取提成。经查明,赌客广某某、陈某某、姚某某通过罗某某“上分”在“**东方”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三人通过罗某某投注金额达到55010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小区的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广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系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