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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1********,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于利用“闲聊”和“闲时卡二条”(后更名为“逸趣卡二条”)两款手机APP软件注册闲聊账号,建立闲聊群,并在“闲聊”软件上建立一个名称为“卡二条”的赌博群,群成员达100余人。通过使用麻将类APP“闲时卡二条”(后更名为“逸趣卡二条”)申请代理开设赌博室的代理账户,之后在APP上开设赌博房间,组织邀约群成员到“闲时卡二条”(后更名为“逸趣卡二条”)APP进行赌博。并每次从赢钱最多的人中抽取10元水费渔利。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组织他人赌博,共从中抽取渔利人民币216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照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沙某某17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通过自己推送或者群成员相互介绍的方式招揽赌客进入微信群,组织赌客到其购买的网络赌博游戏钻石房间内进行赌博,设定赌博方式,并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从中抽取渔利21679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洁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张、一部紫色OPPOR19手机。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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