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45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2017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洪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后,去到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七色酒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白色晶体1小包给洪某某、黄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1小包重0.5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 、手机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7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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