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室,家住福建省明溪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罗某某在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通过昵称为“收米”及“黑米1”的微信号发展和联系赌客,并联系财务与赌客结算输赢。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所负责赌客的赌资流水为人民币1064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银行流水账号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罗某某支付宝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  璐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