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县**镇里**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左右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仓河路27号,通过微信介绍赌博人员至“拔韵娱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根据赌博产生流水金额从中获取好处。至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被告人罗某某介绍赌博人员在“拔韵娱乐”赌博网站赌博投注金额达50754元,非法获利2060元。
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告人罗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介绍他人到赌博网站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206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各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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