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店**号,住麻城市**镇**村**店**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至2月2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网络在微信群里开设赌场,先从他人手上购买房卡,后将开好房卡的链接发送到微信群内,以玩“斗牛”的方式供洪某某、周某某等人赌博,通过提取房费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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