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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罪)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深圳市**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坪山新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胡燕平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罗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罗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8日始,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居住的深圳市**区用手机下载“**娱乐”赌博平台并注册两个账号“罗某乙”(ID:6292****,ID:6864****),除自己参与赌博外,还为该平台发展会员下线,利用平台的返佣制度和会员的赌博业绩流水从中获取佣金收益。截止至2019年9月4日,罗某甲在其账号“罗某乙”(ID:6292****)下为“**娱乐”赌博平台发展了75个直属下线,团队人数达119人,获取平台返还的佣金近3万元。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淑珍

2019年12月25日 

附注:

1. 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共七册;

3. 扣押被告人罗某甲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二台,随案移送,建议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罗某甲银行卡九张,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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