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5月2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过3次不正当性关系。此后,罗某某又多次到李某某家采取亲抱的方式意图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李某某拒绝和反抗。2019年5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又到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强行抱到卧室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李某某反抗,罗某某未能得逞。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巨茂成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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