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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强奸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经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庄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酒后驾车从庄浪县城返回**镇**村时,想起同村好友罗某甲与魏某某存在矛盾,对方还向法院起诉医药费用,心中不悦,欲找魏某某恐吓其不要向法院起诉罗某甲。罗某某便走到魏某某家门前,见大门紧闭,遂从大门右侧院墙翻入进入院内,来到魏某某所住上房,推门而入,魏某某听见声响后准备将自己手机灯打开时,罗某某便上前将魏某某压倒在炕沿处,左小臂压在对方胸部,见魏某某上身着花内衣,下身裸体,便产生强奸念头。便用右手在魏某某胸部摸了数下后摸其阴部,并用右手指在阴道抽插。遭到魏某某强力反抗,罗某某见炕上有手机屏幕灯光,防止对方认出其身份,将炕上毛毯捂住在魏某某头部并用左胳膊压住,后魏某某反抗翻滚下炕,罗某某将魏某某从身后抱起,放倒在炕上。魏某某身体平躺在炕上,两腿掉在炕沿处,罗某某将其两腿分开,将自己裤子脱到大腿处,掏出阴茎往魏某某阴部插,刚进入阴道被魏某某扭动臀部滑出,欲再次进入时,被魏某某扭动臀部滑出,将精液射在魏某某大腿处。期间,魏某某强力反抗中,将罗某某运动裤系绳拉下扔在地上,借着罗某某裤兜里手机灯光,发现是罗某某,随之喊叫罗某某的名字,罗某某慌乱之中打开魏某某家大门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0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于庄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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