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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劫案件)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于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阳春市**镇**村委**村寻找合适的房屋实施盗窃。罗某某发现被害人黎某某的家里没有人,遂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窗户两条不锈钢柱子剪断,翻窗进入室内房间实施盗窃。罗某某在晾衣架的一件衣服处、床头柜的抽屉和床底下的纸箱处盗窃现金共2600元,得手后翻窗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寻找合适的房屋实施盗窃。罗某某发现被害人洪某某的家里没有人,遂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窗户的铁柱剪断,翻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罗某某在翻找财物时被返回家中的洪某某发现,罗某某被洪抓住的衣服无法逃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剂往洪某某的眼睛喷射。洪作周被辣椒水喷射后仍不肯放手,罗某某就与洪某某发生打斗,罗某某将洪某某摔倒在地并按着洪某某的头部往地下砸。双方在打斗过程中,洪某某的外甥黄某某闻讯后赶到现场又与罗某某发生打斗。不久,黄某某与洪某某合力将罗某某制服,随后民警到现场将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洪某某、黎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红光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316

附:

1.案卷材料3卷,活页1页;

2.证据目录1份;

3.审讯视频光盘共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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