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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号被害人黄某某租住的**公寓**房,罗某某按住黄某某的肩部并进行言语威胁,要求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到其微信帐户。罗某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同日8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村**园**区**号**楼将罗某某抓获,当场缴回被抢500元。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刘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6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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