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52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俊东、罗小倩,均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经预谋,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酒店门前停车场,拦住被害人李某某,并用脖套包裹的锁击打其头部,迫使其交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斜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元、口红、粉底、钥匙等物品。经认定,被抢仿皮革女式斜挎包价格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病历材料及验伤报告、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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