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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5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樟树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敖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樟树市房产管理局请求协助查封被告人罗某某所有位于樟树市**路**号房产(该房产纳入拆迁范围)。2016年7月7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偿还敖某某、李某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罗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委托樟树市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给了被告人罗某某和敖某某、李某某。2017年3月27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罗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并报告财产。2017年5月19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向樟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请求继续查封罗某某所有位于樟树市**路**号房产。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委托江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在该公司的款项,分批打入席某某樟树农商行账户(6226822015200167****)。2017年12月6日至8日,江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席某某账户打款合计人民币450万元。至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400万元全部归还了其个人其他债务,只将50万元欠款打入了樟树市人民法院账户归还李某某、敖某某。

2019年8月19日,樟树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案情报告、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法院证明书、法院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委托书、领条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丁某某、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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