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6********,汉族,大专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鄂1222民初110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甲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同月21日该判决书生效,同年8月16日王某某向通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1日、12月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先后向罗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罚款决定书,由罗某甲父母龙某某、罗某乙先后签收。罗某乙将上述文书告知了罗某甲,罗某甲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账单截图、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罗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敏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碟1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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