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32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返还蒙某某100万元借款和支付相关利息,同年2月19日向罗某某公告送达(2016)川1321民初**民事判决书。但被告人罗某某为规避执行,伙同王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街道**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卖给了刘某某。且将其168万元卖房款隐藏、转移,未用于偿还蒙某某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及送达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规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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