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原是惠州市**装饰有限公司股东,自2016年下半年从惠州市**装饰有限公司退股后,冒用该公司的名称,在大亚湾区多个居民小区承接室内装修工程,并经营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罗某某聘请了杨某某等26名工人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后因经营不善而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26名工人工资共计344812元人民币。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报刊公告形式和短信的方式,责令罗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其至今仍未支付26名工人的工资。2019年4月9日,罗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大亚湾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19年9月24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儒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