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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单位安宁**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公司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镇**村,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5301241973********。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安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828829****。

被告人罗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41973********,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被逮捕,同年11月01日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需要继续羁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单位安宁某某山庄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安宁**有限责任公司自1995年8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一百六十八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徐某某占公司10%的股份,罗某某占公司90%的股份。

2015年1月至9月在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管理安宁某某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山庄)期间,拖欠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15名员工工资112103元。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袁某某签订某某山庄合作经营协议,某某山庄更名为某某温泉花园酒店,袁某某负责酒店升级改造投资费用300万元,某某温泉花园酒店聘请罗某某担任某某山庄酒店常务副总经理,月薪人民币7000元,每月5号前按时领取,并按照酒店30%的营业额收入分红给罗某某。

此外,2015年9月6日袁某某与罗某某签订租赁某某山庄的直坡温泉中心(桑拿部)、8个露天泡池及附属设施设备、第三栋客房共8间(作为员工宿舍,不计经营费用)。新建茶室顶层及餐厅1间作为办公场所使用。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6日袁某某一次性支付承包某某山庄桑拿部九年零六个月的租金100万元,其中70万元为云南省干部疗养院场地租金,30万元支付给罗某某本人用于支付税费、员工工资、水电费、采购款等,结清手续便于袁某某接手经营某某山庄。

2016年12月5日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签收人李某某),罗某某未依照责令改正决定书支付所拖欠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工资。

2017年4月至10月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人安宁**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员工的工资数额,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8日先后到安宁某某山庄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被告人罗某某辩解因无履行能力支付所拖欠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工资报酬而逃匿。

2018年7月17日安宁市公安局以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侦查。经网上追逃,2018年10月22日罗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某某小区广场抓获。2018年11月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证明:安宁某某山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张某某、邬某某、邓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段某某、李某丙、乔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魏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杨某乙、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劳务合同纠纷已经履行完毕。2019年4月10日付某某、李某丁、张某某、邓某某、李某乙、敖某某、付某某、李某甲、邬某某等人出具谅解书,表明已经收到罗某某支付的所有拖欠的工资,请求不再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4月24日安宁市人民法院责令安宁某某山庄有限公司法人缴纳罚金5万元。

1、书证:被告单位安宁某某山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调查报告,合作协议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82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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