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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5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公寓****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南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该公司自2017年7月以来,拖欠员工张某某等15人工资共计116240元,2017年12月27日,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宏敬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2018年1月2日前足额支付所有被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人罗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明知自己的资金足以支付其拖欠的员工工资,仍有部分未按照劳动部门的限期进行整改,2018年3月16日,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回访显示,**公司仍拖欠员工工资81949元尚未支付,案发后,罗某某已全额支付以上欠款,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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