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住涟源市**镇**村**公司宿舍(户籍地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石材雕刻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201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所有者。2014年至2017年,**公司拖欠公司戴某某、周某甲等25名民工工资共33万余元。
2017年**公司停产后,被告人罗某某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9年4月22日、5月8日,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公司和罗某某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和罗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罗某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拖欠民工工资表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平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 )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