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5********,壮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广西**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村**组**号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与广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系该公司财务人员。2019年4月起,罗某某使用“**福彩网”的赌博软件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7月29日,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公司客户转账至其个人账户的人民币870004.76元公司货款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后被告人罗某某无力偿还款项,向该公司坦白其挪用资金的事实,并于2019年8月2日在该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楼的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转账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授权委托书、接受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挪用资金870004.76元,部分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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