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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8月期间,田某某(已判决)明知其收购的野生动物为野外非法狩猎所得,先后10次从桂某甲、桂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决)处收购79条野生蛇类,从彭某某、刘某某(己判决)等人处收购76条野生蛇类、若干只华南兔。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田某某收购野生动物,仍以7000余元从田某某处收购部分野生蛇类及华南兔。

2、2017年至2018年间,吴某某(已判决)明知其收购的野生动物为非法狩猎所得,仍从桂某甲、桂某乙、李某某、彭某某等人手中多次收购野生蛇类、华南兔等野生动物。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吴某某收购野生动物,仍以10000余元从吴某某处收购野生蛇类及华南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收购的野生动物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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