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以每套1000元人民币价格向何某某以及绰号“某某甲”的男子(另案处理)收购了7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信息资料后,由同案人蒋某某提供邮寄地址给罗某某将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资料邮寄至上线买家指定地址,同案人蒋某某从上线买家处获得交易款后分赃给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3.证人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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