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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村委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6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6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谢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附近商定向谢某及谢某朋友锁某收买银行卡及信息资料3套(含银行卡、配套电话卡、U盾、手持身份证照片),后被告人罗某某将向谢某、锁某收买得的3套银行卡及信息资料转卖他人。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证人谢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秀娟

检察官助理:龚茂华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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