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放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厂门卫室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因心情烦躁,在阳江市阳东区**镇**园区附近随机寻找目标放火,烧毁了多家厂房及厂房内的物品。其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8月21日3时57分,罗某某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楼牌对面果园旁一空地将堆放在空地的杂物点燃,致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该处的废品被烧毁。

    2、2019年8月22日3时57分,罗某某携带一瓶用饮料瓶装好的煤油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五金厂,将煤油从该厂的砂房窗户往内倒洒,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煤油,引燃砂房内的物品,致砂房内的砂带等物品被烧毁。

    3、2019年8月24日3时10分左右,罗某某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工业区**路**号**五金厂,将浸有煤油的纸巾点燃并扔进该厂厂房内,致该厂的厂房、机械等物品被烧毁。

4、2019年9月3日凌晨,罗某某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五路与**七路交接处的阳江市阳东**有限公司,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该公司门口的木质底座,致该批木质底座被烧毁。

5、2019年9月5日3时22分,罗某某携带用饮料瓶装好的煤油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小区对面桥头铁棚,用煤油和打火机将铁棚门口的杂物点燃,致被害人魏某某的一批烂胶桶和泡沫被烧毁。

6、2019年9月7日4时左右,罗某某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路**有限公司,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A4纸并通过窗户扔进该公司仓库,致仓库内存放的不锈钢夹子等物品被烧毁。

7、2019年9月7日5时左右,罗某某在**有限公司放火后又去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厂,罗某某推开该厂房的窗户,用打火机点燃厂房内的窗帘布,之后又走到该厂房另一窗户,点燃事先准备的布扔进厂房内,致厂房内一张窗帘布被烧。

8、2019年9月9日3时45分,罗某某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五路与**七路交接处阳江市阳东**有限公司,用打火机点燃挂在该厂仓库窗户边的一件旧衣服并扔到仓库里存放的刀具上,致该厂仓库及仓库内存放的货物被烧毁。经评估,被烧的厂房的损失修复费用为105668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监控视频;4.价格评估报告、规划平面图、现场照片、票据;5.证人王某甲、殷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李某某、申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利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项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9.到案经过;10.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11.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引起火灾,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