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乡**村**组,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7月16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婚姻家庭不顺,心中烦躁,便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将14日租住的荆州区**巷**旅社**房间内的窗帘、麻将桌布、床单依次点燃后逃离现场,致305房间内的床、座椅、麻将桌、电视、空调、热水器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的烧毁。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旅社旅客住宿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罗某某进出旅社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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