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罗某”,男性,彝族,出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4********,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乡**村**号,现住祥云县**乡**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以夫妻关系的名义生活多年,半年前,二人感情破裂便分开,罗某某多次找熊某某商谈感情及经济分割问题,都协商未果。2020年9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乡**村熊绍祥小卖铺以20元的价格买了一瓶饮料瓶装的汽油,在熊某某家门外地上捡了一个干的玉米棒子,将玉米棒子浇上汽油后插在汽油瓶口,用打火机将玉米棒子点燃后将汽油瓶扔到熊某某住宅的石棉瓦顶上,玉米棒子燃烧了一会儿后便熄灭了,未引发饮料瓶内的汽油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罗某某在看到汽油未燃烧后,还往石棉瓦房顶上扔石头和柴,之后罗某某返回自己家中。2020年9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饮酒后到**乡**村罗开文小卖铺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饮料瓶装的汽油来到熊某某家中堂屋内,其扬言要烧掉熊某某家的烤烟,熊某某的大姐熊某花就抢走了罗某某提着的汽油瓶子,汽油被抢后,罗某某称还要再去购买一瓶汽油来烧,罗某某返回罗开文铺子再次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饮料瓶装的汽油,其将汽油挂在自己的摩托车把手上,仍进去纠缠、拉扯、殴打熊某某,直至祥云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将罗某某带回调查,民警在现场提取了上述三瓶饮料瓶装的汽油及一个气体打火机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及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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