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0日0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男朋友张某某喝酒后回到租住的墨江县**镇**出租房房间内发生争吵,后张某某离开出租房。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与离开出租房的张某某继续争吵,争吵中被告人罗某某拿起打火机点燃了挂在衣架上的衣服、裤子,火势蔓延至整个房间,烧毁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张某某挂在衣架上的衣服、裤子,后房间窗子玻璃、灯、下水管道,房间墙面等设施也被烧毁。后火情被房东家发现将火扑灭。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放火造成的损失为894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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