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通海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9时许,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到来勐腊县勐腊镇139棉絮厂老厂房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何某某打伤。
经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2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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