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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4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重庆市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日凌晨2时某某,冯观礼应被害人林某某邀请与被告人罗某某一起来到市区石湾路老某某大排档吃宵夜。在吃宵夜期间,罗某某和与同台吃宵夜的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林某某用手掐了一下罗某某的脖子,双方从而发生推撞,随后罗某某离开座位到店外打电话叫人来报复。约10分钟左右,一辆白色轿车来到老某某大排档门前,从车上走下七八名持刀的男子,林某某见状转身进入大排档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并行出到老某某大排档门口,罗某某则示意持刀男子追砍林某某,致使林某某的多处受伤。2018年4月21日,民警在阳江市区二环北路重庆餐馆将罗某某抓获。

经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鉴定意见。3、证人冯观礼等人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某某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二О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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