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党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韩城市西庄镇黑猫焦化厂路口吃饭时,罗某某以喝酒为由和“**”川菜馆老板党某甲生事,并同党某某对党某甲进行了殴打。之后党某甲的妻弟张某某来到打架现场又与罗某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党某某手持铁棍猛击张某某头部,罗某某亦对张某某用脚踢踹。经鉴定,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瑛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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