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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1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组,农民。2008年12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4月27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后于2014年9月4日移交韩城市公安局,2014年9月5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党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韩城市西庄镇黑猫焦化厂路口吃饭时,罗某某以喝酒为由和“**”川菜馆老板党某甲生事,并同党某某对党某甲进行了殴打。之后党某甲的妻弟张某某来到打架现场又与罗某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党某某手持铁棍猛击张某某头部,罗某某亦对张某某用脚踢踹。经鉴定,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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