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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罗 **,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48********,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罗**酒后在澜沧县**乡芒**村**队自家院场,因邻里矛盾对在其院子树上提鸟的毫无防备的邻居即被害人黄某某的颈部砍了一刀。经伤情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罗**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有酒依赖综合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作案工具刀具1把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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