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凤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4号楼1202号,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女,53岁)发生口角,后罗某甲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左侧腰部划伤,致被害人李某某左肾包膜下血肿等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于某某、罗某乙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 楠
代理检察员: 刘晓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辩护人张凤荣,联系方式13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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