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顺庆区**巷**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酒后从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新豪天地小区北门外的“小鱼庄”门口出来,然后遇到同是代驾行业的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用脚踩张某某自行车前轮并拦下张某某,后双方发生纠缠,罗某某连续用左右手击打张某某的脸部,导致张某某短暂昏厥并倒地。后罗某某及朋友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5万余元。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部分支付医疗费等量刑情节,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