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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27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南部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因自家的鸡吃过罗某甲家的油菜而被其骂过。2018年12月3日18时许,罗某某看到罗某甲正打算晒红薯粉,冲过去夺过罗某甲手中的扁担,将的罗某甲头部打伤,罗某甲妻子黄某某去阻止亦被罗某某用扁担将其手臂打伤。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甲为轻微伤;黄某某为轻伤一级。经四川省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罗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堪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

2019年11月12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南部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2.案卷材料贰册、散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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